問:請問對于未盈利企業申請在創業板發行上市,深交所作了哪些安排?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答: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在2020年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落地之初,深交所制定了未盈利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的標準及監管制度,為未盈利企業上市預留了空間;同時,考慮到市場實際情況,按照“穩中求進”原則,當時明確了暫不實施的過渡期安排。
創業板試點注冊制實施兩年多來,發行上市審核工作有序推進,市場運行總體平穩,市場結構和生態持續優化,創業板實施未盈利企業上市標準時機已經成熟。一是不同類型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創業企業利用創業板發展壯大的愿望持續增強。其中包括不少創新屬性較強但尚未實現盈利的企業提出到創業板上市融資的需求,需要擴大創業板包容性和覆蓋面,更好服務科技自立自強。二是未盈利企業發行上市監管的基礎日益牢固。近年來,深交所持續提升發行上市審核工作質效,豐富審核監管經驗,強化上市公司和證券交易日常監管效能,為支持未盈利企業發行上市打下堅實基礎。
此次,深交所就未盈利企業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發布專項通知,主要有三個方面安排:一是細化未盈利企業行業范圍,包括先進制造、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創新創業企業;二是明確未盈利企業上市條件,啟用“預計市值不低于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億元”上市標準;三是做好相關規則銜接,《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同步取消了關于紅籌企業、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申請在創業板上市需滿足“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的要求。
問:請介紹主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相關制度主要內容。
答:為提升全面實行注冊制下主板股票交易監管透明度,維護股票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創業板試點注冊制改革經驗基礎上,結合主板交易監管實踐,制定發布《主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主要內容包括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規定異常交易行為的類型和標準。明確5大類主板異常交易行為的定義、構成要件與量化標準(與創業板整體保持一致),明確主板異常交易行為的認定要求和調整機制,完善盤中虛假申報等部分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指標,在拉抬打壓類指標中新增反向交易情形,提升監管精準度和有效性。
二是強化會員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要求會員及時識別、管理和報告客戶異常交易行為,并積極配合、協同深交所監管工作,共同維護主板股票交易秩序。對于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會員,可依規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三是明確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及從重情形。對實施異常交易的投資者可采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約見談話、限制交易等自律監管措施,將嚴重異常波動股票、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列入重點監控范圍,明確可從嚴認定、從重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情形,著力防范交易風險。
問:全面實行注冊制后,主板首發發行承銷機制較改革前的主要差異是什么?
答:深交所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充分借鑒創業板試點注冊制改革經驗,結合主板定位特征、投資者結構,兼顧存量與增量,制定《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調整優化主板發行定價、配售相關機制,提升制度包容性、適應性,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與改革前相比,主板首發發行承銷機制主要有如下三個方面差異。
一是完善定價機制。明確新股發行價格、規模主要通過市場化方式決定。保留直接定價方式,新增定價參考上限。調整最高報價剔除比例上限,優化網下投資者填報價格、報價信息披露、定價參考值、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等機制。新增期貨公司為詢價對象,保留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明確配售對象參與網下發行的市值要求。
二是優化配售限售機制。優化回撥機制,當網上申購倍數較高時,適當調整網下向網上回撥比例。根據發行數量差異,明確戰略配售規模與參與投資者家數安排。新增對一定比例的網下發行實施限售,明確大盤股差異化的網下限售比例要求。
三是強化風險防控機制。完善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機制,適當增加操作靈活性。新增市場重大變化情況下引入網下投資者繳納保證金、二次配售等應對機制。
問:請介紹配套規則正式發布實施后的相關工作銜接安排。
答:本次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所制定修訂的制度規則較多,涉及市場參與主體比較多,市場影響比較廣。為做好新舊規則過渡與業務銜接,確保改革平穩落地,深交所對相關業務及規則銜接做了具體安排。
一是關于主板受理申請具體時間。深交所將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中國證監會深市主板首發、再融資、并購重組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2023年3月4日起,深交所開始接收主板新申報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
二是關于創業板審核文件要求。創業板申報受理和審核工作正常推進。同時,在審企業應當于2023年3月10日前,提交符合新規則的專項說明和核查意見,并在下一次回復問詢或者更新財報時提交更新后的申請文件。
三是關于發行承銷過渡期安排。2023年2月17日起,主板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取得注冊批復且尚未啟動發行的,創業板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證券、主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尚未啟動發行的,適用發布后的發行承銷類相關規則,由深交所履行發行承銷監管程序。其他情形按照原規則開展發行承銷工作。
四是關于規則生效時間差異化安排。本次發布的《交易規則》《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主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關于股票及存托憑證證券簡稱和標識的通知》,自注冊制規則下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其他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 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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